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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侵权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足以阻却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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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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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我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形式审查,并不经实质审查,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设计虽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足以否定该包装装潢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

供稿:唐汝衡、秦琳

编辑:唐汝衡、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最高法民申7947号




案情简介



养生堂公司认为其天然维生素E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而红枫叶公司的维生素E产品使用了与之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红枫叶公司抗辩称其使用的外观设计取得了专利权,系合法使用。




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将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养生堂公司天然维生素E商品的包装装潢进行比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在整体构造、颜色搭配、文字、图案各要素组合以及各组成要素的位置布局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红枫叶公司主张的不同点均为细节差异,该细微差异不足以对包装装潢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红枫叶公司的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养生堂天然维生素E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红枫叶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对于红枫叶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问题,我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形式审查,并不经实质审查,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设计虽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不足以否定该包装装潢与养生堂天然维生素E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原审法院在相关事实的认定上并不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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